項目編號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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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廣州知識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7%股權 |
轉讓方名稱 |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 |
轉讓行為批準單位 |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廣東中心 |
轉讓比例 | 7 |
掛牌價格 | **8.9萬元 人民幣 |
掛牌期間 | ** |
掛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網絡競價 |
重要信息披露 | 1.標的企業認繳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其中轉讓方認繳注冊資本**0萬元,實繳注冊資本**0萬元。本項目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未實繳出資部分所對應的標的企業7%股權,轉讓標的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 2.根據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應于****年**月**日前出資到位,轉讓方逾期未出資。截至本次股權轉讓行為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轉讓方因逾期未出資可能產生的違約責任,由轉讓方承擔。工商變更登記后,本項目受讓方應按照章程的相關約定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 3.意向受讓方須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以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審批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本項目的受讓資格,決定是否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4.北交所向意向受讓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北交所及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符合作為標的企業股東的全部條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轉讓方對受讓方符合作為標的企業股東的全部條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北交所及轉讓方亦不對受讓方的股東資格能獲得監管機構的同意或核準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 5.其他詳見北交所備查文件。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無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在受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萬元的保證金至北交所指定賬戶(以到賬時間為準)。 2.本項目公告期即可進入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審計報告等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已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全部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內容、并承擔所有相關風險。 3.截至掛牌期滿,若只產生一家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本項目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除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之外:(1)如只產生一家意向受讓方,該意向受讓方進行一次報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節;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該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2)如產生兩家及以上意向受讓方,將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的方式確定最高報價方后進入原股東征詢環節;若原股東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最高報價方成為受讓方;若原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則原股東成為受讓方;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直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讓方可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北交所將在收到《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4.若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扣除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1)意向受讓方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后,未參與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未按約定時限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其他違反交易規則、掛牌要求的。 5.意向受讓方需書面承諾: (1)本方已經充分知曉、理解和接受本次轉讓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文件的內容,已經了解轉讓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在遞交意向受讓申請后,不以不了解標的情況或標的有瑕疵為由撤銷受讓申請、退還標的或拒付交易價款; (2)本方已知悉本項目轉讓的標的為轉讓方未實繳出資部分所對應的標的企業7%股權,我方同意在本次股權轉讓行為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我方應按照章程的相關約定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 (3)本方已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以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審批機關的基礎上判斷我方符合本項目的受讓資格,決定申請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費用、風險和損失; (4)本方知悉并同意北交所向我方出具的《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不代表北交所及轉讓方對我方符合作為標的企業股東的全部條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我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不代表北交所及轉讓方對我方符合作為標的企業股東的全部條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北交所及轉讓方亦不對我方的股東資格能獲得監管機構的同意或核準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及承諾。 (5)本方同意在被確定為受讓方之日起**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于《產權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價款及服務費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賬戶; (6)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一次性劃轉至轉讓方指定銀行賬戶。 |